(2017)豫1721民初1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栗筠超与耿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筠超,耿学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1民初1851号原告栗筠超,男,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冯新平,河南新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耿学军,男,成年人,住西平县。原告栗筠超与被告耿学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栗筠超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栗筠超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文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