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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9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罗喜梅与聂君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喜梅,聂君娜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9351号原告:罗喜梅,女,汉族,1989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被告:聂君娜,女,汉族,1983年3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原告罗喜梅诉被告聂君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罗喜梅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喜梅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原告罗喜梅负担。审判员  苏占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庆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