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执1201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黄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黄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20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组织机构代码90281973-6。负责人李云泽,行长。被执行人:黄伟,男,汉族,1972年6月15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海狮支路**号4-3,公民身份号码5102141972********。买受人:刘邑雨,男,汉族,1988年9月18日出生,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人民西一路**号*幢****号,公民身份号码5003831988********。关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黄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重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渝仲字第669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黄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95065元及利息等。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以(2016)渝01执1201-1号执行裁定及(2016)渝01执120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黄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203号1幢18-6房屋(建筑面积:119.04平方米)。本案查封系轮候查封,首轮查封法院为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因上述房屋系本案抵押物,经协商,由本院进行司法处置。本院于2016年10月31日将上述房屋移送司法评估,经重庆华川土地房地产估价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评估,评估价为83.57万元。本院2017年4月5日将上述房屋按评估总价下浮20%委托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进行网络司法拍卖,2017年5月25日,买受人刘邑雨以1085560元最高价拍卖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黄伟所有的位于重庆市北部新区金山大道203号1幢18-6房屋(建筑面积:119.04平方米)的查封。二、注销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对上述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三、将上述房屋过户给买受人刘邑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 涛执行长 李 红执行员 钱红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史吉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