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428执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林永海与谢广成追偿权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永海,谢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8执317号申请执行人:林永海,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满族,公务员,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锦山镇。被执行人:谢广成,男,1979年7月9日出生,蒙古族,干部,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河南街道。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林永海申请执行谢广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经过四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但未找见被执行人下落,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杰审判员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新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