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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财保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77张立与施钰平、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立,施钰平,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2财保77号申请人:张立,男,1990年8月19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申请人:施钰平,男,1952年4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无锡市崇安区。被申请人: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1号。法定代表人:施钰平,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镇欣隆路2号。法定代表人:施钰平,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张立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施钰平、无锡上可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华东可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万元或查封其他相同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已张立预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大庆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