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监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3-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范某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某某,范某某,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监12号原审原告李某某,男,汉族,1983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原审原告范某某,女,汉族,1982年x月x日出生,住所地同上,二人系夫妻关系。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负责人朱保玉,主任。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国基路***号。负责人郑迎波,主任。委托代理人侯奕阳,男,汉族,1988年11月30日出生,住郑州市,丰庆路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智永,北京德恒(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原告李某某、范某某与原审被告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二十里铺村村民委员会、郑州市金水区丰庆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金民二初字第53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院 长 蔡理亮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弓浩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