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李志与姜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志,姜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3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志,男,1970年9月20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姜臣,男,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志与被执行人姜臣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已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