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528民特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某1申请张琴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某1,张琴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528民特6号申请人:陈某1,男,2008年2月23日出生,汉族。监护人:陈某2,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陈某1之祖父。被申请人:张琴,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系申请人陈某1之母。申请人陈某1称,2006年,被申请人与陈翠旭在广东打工相识,2008年2月生育申请人陈某1后,陈翠旭因病于2013年5月去世,被申请人张琴于2013年6月外出未归,经多方寻找,无法找到,不知去向。现申请人依法宣告张琴为失踪人。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张琴,女,198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新宁县高桥镇高桥村4组23号,系申请人陈某1之母。其夫陈翠旭于2012年6月因病去世。2013年6月,被申请人张琴外出打工后没有音信,经申请人家人多次寻找,下落不明。申请人陈某1申请宣告张琴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3月12日在人民法院报登报,发出寻找张琴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张琴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宣告失踪人张琴外出打工离家出走达四年之久,经公告寻找后仍然下落不明,符合法定宣告失踪人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张琴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蒋廉佑审 判 员 夏久云人民陪审员 肖才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郑丽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