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6民终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刘淑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刘淑英,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民终34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处西侧中央商务区2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黄志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淑英,女,汉族,1963年3月27日出生,现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成瑶,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连忠,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防城港市行政中心区金花茶大道与江山大道交汇。法定代表人:谢龙,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淑英、原审被告广西富乐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2016)桂0602民初17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0日以将采用其他方式解决与被上诉人的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其上诉。本院认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91元(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845.5元,由上诉人广西军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文星审判员 黄玉霞审判员 李丽莉appoint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苏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