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建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豆建军,侯凤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455号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宁陵县建设路与永乐路交叉口西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3175217922H。法定代表人贺建军,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商俊龙,上海方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申请人豆建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申请人侯凤华,女,汉族,住址同上。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申请人豆建军、侯凤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豆建军、侯凤华的银行存款339.9509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豆建军、侯凤华所有的位于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北货场路北储运总公司综合楼商业房南数3#、4#房产(房权证号:商丘市房权证2009字第××号、00××13号)。期限至2019年6月15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陵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马建学审判员 张庆生审判员 石铸仙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