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民初26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吴豪、周亚琴与颜丽云、高秋云、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何光凤、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金坛市永恒冷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豪,周亚琴,颜丽云,高秋云,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何光凤,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金坛市永恒冷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2民初2664号原告吴豪,男,1965年1月2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原告周亚琴,女,1964年7月26日生,住丹阳市开发区。被告颜丽云,女,1975年4月10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高秋云,男,1974年10月8日生,住常州市新北区。被告颜和平,男,1955年1月3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邰小梅,女,1954年8月4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杨国春,男,1969年6月30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何光凤,女,1970年5月27日生,住常州市金坛区。被告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洮西集镇。被告金坛市永恒冷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指前镇工业集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豪、周亚琴诉被告颜丽云、高秋云、颜和平、邰小梅、杨国春、何光凤、金坛市虹光鞋业有限公司、金坛市永恒冷却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豪、周亚琴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豪、周亚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豪、周亚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800元,由原告吴豪、周亚琴减半负担4400元。审 判 长 蒋 华审 判 员 崔竹云人民陪审员 袁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汤陈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