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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3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3558陈召亮与董淑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召亮,董淑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3558号原告:陈召亮,男,196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董淑江,男,196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陈召亮与被告董淑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陈召亮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召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召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80元,由原告陈召亮负担。审判员  张克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