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81财保8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吴绍军与张伟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伟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81财保88之一号变更保全申请人:吴绍军,男,1966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新沂市。被申请人:张伟超,男,198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新沂市。变更保全申请人吴绍军与被申请人张伟超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作出的(2017)苏0381财保88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吴绍军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吴青原的苏C×××××重型货车(车辆停放在新沂市惠民停车场)。吴绍军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供35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申请人吴绍军现金35000元(已交存新沂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二、解除对吴绍军驾驶的登记所有人为吴青原的苏C×××××重型货车的查封。审判员 吴以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