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执14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邱雄文与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雄文,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执1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邱雄文,男。被执行人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娄星区建设路与吉星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洪向东,该公司总经理。执行申请人邱雄文与被执行人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娄底仲裁委员会2016年8月11日作出的“娄仲调字(2016)8号”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执行申请人邱雄文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仍然没有履行执行义务。因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涉及的民间融资等经济纠纷较多,以其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在本院尚有多件,其名下财产均因其他案件的执行已被查控,且均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已依法要求协助义务人娄底市金和国际幼儿园将其因买受该幼儿园房屋应支付给被执行人湖南金晖置业有限公司的价款人民币90万元协助提取至,但因案外人对该款项提出异议之诉,现正在审理之中,该款项能否提取到位需要等待该案的审理结果。本院又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账户、应收账款、投资状况、固定资产、流动资金等其他资产信息再次进行了查控,但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执行申请人邱雄文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时无法执行,宜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娄底仲裁委员会“娄仲调字(2016)8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 俊审 判 员 陈溪荷代理审判员 唐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曹胜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