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3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诸葛金福与曹向荣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诸葛金福,曹向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3647号申请人:诸葛金福,女,1955年8月28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现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曹向荣,男,1970年11月7日生,汉族,江西赣州人,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人诸葛金福诉被申请人曹向荣、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赣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诸葛金福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向荣坐落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楼×单元×室(产权证号:S××××、S××××)的房屋进行保全,申请人诸葛金福以坐落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街×号×单元×室(产权证号:00××92)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诸葛金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诸葛金福坐落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街×号×单元×室的房产(产权证号:00××92),查封价值限于12万元,查封期间允许申请人诸葛金福使用,但不得毁损、转移、变卖、办理产权变动手续。二、查封被申请人曹向荣坐落于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路×号×栋×#楼×单元×室(产权证号:S××××、S××××),查封价值限于12万元,查封期间允许被申请人曹向荣使用,但不得毁损、转移、变卖、办理产权变动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芳梅审判员 吴 璇审判员 彭行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