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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02执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何刚与胡林峰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刚,胡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502执191号申请执行人何刚,男。被执行人胡林峰,男。本院在执行何刚与胡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的(2016)甘0502民初256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我院划扣胡林峰银行存款5030元。双方协商同意,胡林峰将其名下的大地牌车一辆作价500元,给何刚抵债。但这两项不足以履行完全部债务。现查明被执行人胡林峰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信息、再无车辆及银行存款,且胡林峰现羁押于XX区看守所,本案现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亚敏代理审判员  陈建生代理审判员  陆丽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文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