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2民初2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陈超与张铁、张洪梅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超,张铁,张洪梅,李正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2民初2867号原告陈超,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委托代理人李军兵,江苏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铁,男,1979年4月7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张洪梅,女,197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李正江,男,197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陈超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陈超负担。审 判 长 王 振人民陪审员 仲几法人民陪审员 刘宗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