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01民初4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廖元兰与程永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元兰,程永中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4645号原告:廖元兰,女,1970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绍明,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程永中,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万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元兰诉被告程永中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元兰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元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廖元兰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汪兰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 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