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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02民初7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昆明渝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云南资圆博通贸易有限公司、钱利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昆明渝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云南资圆博通贸易有限公司,钱利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7247号原告:昆明渝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信息产业基地2-3号地块2楼2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582379689H。法定代表人:霍雪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亚坪,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云南资圆博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经开区经开路3号科技创新园C座607室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0724624668。法定代表人:钱利伟,执行董事兼经理。被告:钱利伟,男,汉族,1981年10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云南省昆明市嵩明县,原告昆明渝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资圆博通贸易有限公司、钱利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昆明渝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渝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8884元,减半收取计4442元,由原告昆明渝升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萌萌代理审判员  杨 丹人民陪审员  李晓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亚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