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6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与李高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李高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69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文化路102号。负责人郜瑞峰,行长。委托代理人常正纲、钟鸣,河南辰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高锋,男,汉族,1971年8月2日出生,住所地郑州市。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李高锋(以下简称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常正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高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1年4月,被告向我行申请办理信用卡,2011年7月7日被告将卡号为62×××91的信用卡激活并使用,核发额度为3万元。信用卡办理后被告一直正常使用,我行也一直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控,后被告申请临时增额至84600元,截止至2016年5月31日产生12次逾期,经原告多次催款未还。信用卡协议约定争议管辖法院为原告所在地(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之规定诉至贵院,请求判令:一、被告李高锋偿还原告欠款共计106808.06元,其中借款本金72725.96元,利息14674.93元,滞纳金19407.17元。(利息及滞纳金计算至2016年5月31日,自2016年6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的有关逾期借款规定计息);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信用卡申请表、领用合约;2、信用卡交易明细、情况说明;3、信用卡欠款明细;4、办理信用卡提交的贷款资料、审批材料。被告李高锋未到庭答辩,亦未举证。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9日,被告李高锋向原告申请中国银行长城环球通系列信用卡,信用卡申请表载明:被告申请的信用卡为长城环球通信用卡万事达金卡;消费交易验证方式为密码+签名;被告李高锋在“本人已参阅并同意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本人同意长城信用卡领用合约的条款、细则将构成本人与贵行就申请及使用该信用卡的法律协议”签名确认。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载明:被告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未能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被告除按照原告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应按最低还款额未还款部分的5%支付滞纳金等。之后,原告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91的信用卡一张,核发额度为3万元,截至2016年5月31日,该卡累计未归还欠款金额为本金72725.96元、利息14674.93元,共计87400.89元。2017年2月16日,原告提起本诉。本院认为: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根据现有证据及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被告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承诺遵守原告的信用卡领用合约,并与原告达成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遵守协议的约定,在进行透支消费后,按协议的约定按时归还全部应还款额,逾期不还,已构成违约。截至2016年5月31日,该卡累计未归还欠款金额为本金72725.96元、利息14674.93元,共计87400.89元。原告主张被告李高锋偿还本金72725.96元、利息14674.93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李高锋偿还滞纳金19407.17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李高锋偿还自2016年6月1日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高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本金72725.96元、利息14674.93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5月31日,之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二、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文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6元,由原告负担442元,由被告负担19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缴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长 梁瑞娟人民陪审员 李秀琴人民陪审员 刘玉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雅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