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91执恢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3
案件名称
曾伟、宜昌市大鸿升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伟,宜昌市大鸿升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91执恢29号申请执行人曾伟,女,1975年1月30日,汉族,住远安县。被执行人宜昌市大鸿升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港窑路47号法定代表人谭志财,该公司负责人。申请执行人曾伟与被执行人宜昌市大鸿升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宜劳仲决字(2014)第035号裁决书向本院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市大鸿升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万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等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锦华审判员 余建华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