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民终2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斌、贾西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斌,贾西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民终2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斌(又名刘子豪),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姬进仓,系鹿邑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贾西领,男,196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村民。上诉人刘斌因与被上诉人贾西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1628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贾西领于2017年6月14日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刘斌予以认可。刘斌于2017年6月1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贾西领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刘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鹿邑县人民法院(2017)豫民初1267号民事判决二、准予贾西领撤回起诉,准许刘斌撤回上诉。一审诉讼费减半收取446.1元由贾西领负担,二审诉讼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由刘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XX审判员 秦天鹏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位小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