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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01民初9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祁海博与张昌盛抚养费纠纷民事调解书

法院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格尔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海博,张昌盛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青2801民初934号原告:祁海博,男,2009年10月27日生,土家族。法定代理人:祁东分,女,1990年6月26日生,蒙古族。被告:张昌盛,男,1983年12月22日生,土家族。原告祁海博与被告张昌盛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祁海博诉称:原告系被告亲生儿子。2015年8月17日,被告与原告之母因夫妻感情不和经格尔木市人民法院调解离婚,原告由母亲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现孩子要上小学,需要报补习班,生活及学习都需要有人照顾,且物价每年在提高,每月800元抚养费已不够孩子学习和生活。原告的母亲收入有限,要上班及照顾孩子,一个人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非常困难,为了孩子以后能健康成长,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从起诉日起每月支付原告原告抚养费2000元,至原告十八周岁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经询,被告张昌盛表示同意增加抚养费,但每月2000元过高,要求适当减少。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张昌盛每月支付原告祁海博抚养费1200元,从2017年6月1日起至祁海博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祁海博承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贺敏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隆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