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3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牛春林与陆江、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春林,陆江,蒋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622民初3397号原告:牛春林,男,1973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陆江(曾用名陆长江),男,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本县。被告:蒋芬,女,成年人,汉族,住址同上。原告牛春林与被告陆江、蒋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被告以做生意为由向原告借款31万元,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款借据,约定月息2分,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以无钱为由至今未还,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2、借条5份,证明被告分5次向原告借款31万元。被告未应诉、答辩,也未提供证据。经庭审举证,主审人认为,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且原告证据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所确认的证据及庭审中当事人陈述,审理查明的事实有:被告陆江以做生意周转为由于2012年11月10日向原告借款9万元,2013年3月31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4月5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2013年7月4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2013年12月6日向原告借款6万元,并以陆江和陆长江的名字分别给原告出具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以无钱为由未还。本院认为:被告陆江借原告款31万元,给原告出具借据,事实清楚,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陆江至今未还,原告要求被告陆江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利息和还款期限,原告要求支付利息的请求不予支持。另外,原告要求被告蒋芬承担还款责任,但原告无证据证明陆江与蒋芬是夫妻关系对其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陆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偿还原告牛春林借款31万元。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950元,减半收取29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于晓枫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崇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