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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2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950号原告:田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告:马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