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2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田某某与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某,马某某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2民初1950号原告:田某某,男,196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被告:马某某,男,197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住石嘴山市。原告田某某与被告马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田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田某某负担。审判员 吕尉虹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贾梦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