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11执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徐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11执899号申请执行人徐某,男,汉族,1951年8月4日出生,居民,住泰安市岱岳区。被执行人王某(曾用名王吗),女,汉族,1956年11月22日出生,住香港九龙。申请执行人徐某申请执行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9民终244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徐某与被执行人王某于2017年6月13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某同意过户房产于申请人徐某,已履行完毕(2016)鲁09民终244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民终244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玉琪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 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