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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1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于海、张宏、李万财于桂敏、李忠诚、李丽、张禹、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于海,张宏,李万财,于桂敏,李忠诚,李丽,张禹,李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14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西长春路西段老皮铺昌盛经典御花苑住宅小区1号楼。被执行人:于海,男,汉族,1974年11月9日生,系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宏(系于海妻子),女,汉族,1975年8月25日生,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李万财,男,汉族,1963年4月8日,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桂敏,系(李万财妻子),女,汉族,1964年2月11日,农民,住同上。被执行人:李忠诚,男,汉族,1970年5月3日,汉族,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丽(系李忠诚妻子),女,1972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禹,男,1983年9月1日,汉族,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李君(系张禹妻子),女,1982年1月2日出生,锡伯族,无业,现住址同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瓦房店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海、张宏、李万财,于桂敏、李忠诚、李丽、张禹、李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瓦民初字第66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海、张宏、李万财,于桂敏、李忠诚、李丽、张禹、李君拒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馨审 判 员  那荣久代理审判员  孙 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迟 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