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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1民初7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兰庆养与岳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庆养,岳玉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21民初785号原告:兰庆养,男,1951年8月1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告:岳玉玉,女,1971年8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庆养诉被告岳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庆养于2017年6月14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本院审查认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庆养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兰庆养负担。审判��李荣荣人民陪审员  付智文人民陪审员  傅 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刘连香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