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7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林恩明与邓玉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恩明,邓玉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7004号原告:林恩明,男,汉族,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沈灿洪,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香逊荣,系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玉记,男,住广东省怀集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三元路2号粤丰大厦办公2001、2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981951806U。负责人:陈青松。上列原告诉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于同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恩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72.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林恩明负担。审判员 张少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麦换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