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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03民初10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梁波霞与梁齐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波霞,梁齐福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1004号原告:梁波霞,女,197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兆垣(系原告的丈夫),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秀群,广东嘉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齐福,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栩波(系被告的儿子),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原告梁波霞与被告梁齐福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梁波霞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波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86元,由原告梁波霞负担。代理审判员  许静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凯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