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32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韦某某、莫某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某某,莫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32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韦某某,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被执行人莫某某,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西象州县。本院在执行(2017)桂1322执357号韦某某与莫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6月1日,莫某某将所欠债务履行完毕,将所欠余款110000元支付给韦某某。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桂1322民初22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覃 强审判员 覃柳平审判员 韦 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祥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