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章辉申请执行李运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章辉,李运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1执9号申请执行人吴章辉,男,1966年2月15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黎平县。被执行人李运发,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2631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吴章辉申请执行李运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有按时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等部门调查了解,都未发现李运发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地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运发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黎平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1民初81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凭本裁定书随时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秀永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