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茶晓玉申请执行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茶某1,王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2号申请执行人茶某1,女,2001年6月25日生,汉族,在校学生。法定代理人茶某2,男,1977年6月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系茶某1父亲。委托代理人黄某某,女,1977年4月21日生,汉族,住弥渡县。系茶某2妻子、茶某1母亲。被执行人王鑫,男,1997年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弥渡县。关于茶某1诉王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弥渡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5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茶某1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1150元(含案件受理费)。被执行人王鑫应交执行费210元。本案经过执行,被执行人王鑫于2017年1月25日交款4000元,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黄某某于当日悉数领取。现查明被执行人王鑫下落不明,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金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