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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702民初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与福泉市聚缘装饰有限公司、王贤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福泉市聚缘装饰有限公司,王贤彪,王洪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福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02民初1098号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住所地贵州省福泉市金山办事处朝阳路中心城天街4号楼,组织机构代码91522702MA6DJ71U4W。法定代表人:魏剑鸿,系该行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龙孝梅,系贵州银行黔南分行法律合规部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灵梅,系贵州银行福泉支行客户经理。被告:福泉市聚缘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泉市洒金北路福泉大酒店旁二楼,组织机构代码07847712-4。法定代表人:王贤彪,系该公司经理。被告:王贤彪,男,1995年3月13日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被告:王洪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福泉市人,现住福泉市,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与福泉市聚缘装饰有限公司、王贤彪、郑旭、王洪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原告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泉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彭 娟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信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