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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2民初2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申换枝、宋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换枝,宋随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2民初2713号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法定代表人:谢海民,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静超,男,197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员工。被告:申换枝,女,196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宋随金,男,196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与被告申换枝、宋随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2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63.5元,由原告安阳县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负担。审判员  刘美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邓 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