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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1民初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沁水县新盛水磨沙场与段志勇、贾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沁水县新盛水磨沙场,段志勇,贾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沁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21民初417号原告:沁水县新盛水磨沙场,住所地沁水县龙港镇。主要负责人:梁海平。被告:段志勇,男,1973年7月25日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被告:贾建军,男,1974年5月9日生,汉族,沁水县郑庄镇人。原告沁水县新盛水磨沙场与被告段志勇、贾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沁水县新盛水磨沙场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