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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3民初13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韩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韩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3民初13312号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方家栏路。法定代表人:费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施方野,该公司员工。被告:韩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韩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佳益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靳志宇人民陪审员  杨美慧人民陪审员  王唤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付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