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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103民初18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田亚南、王兵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田亚南,王兵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103民初1867号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郾城区金山路北段双汇国际花园商业街38-40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100775142426C。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中有、翟佳佳,河南诸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亚南,女,汉族,1991年11月13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被告:王兵涛,男,回族,1989年9月2日出生,住漯河市郾城区。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受理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田亚南、王兵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田亚南、王兵涛的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诉讼费3170元,减半收取1585元,由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1238元,予以退还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审判员  许凤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