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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与崔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崔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饶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524民初579号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饶河镇。被告崔强,男,年龄不详。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崔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诉讼是可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饶河县桃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石宪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丽 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