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7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马如民与牛玉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如民,牛玉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27执61号申请执行人:马如民。被执行人:牛玉龙。本院在执行马如民与牛玉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玉龙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苑少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