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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12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与镇江云祥电子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镇江市国土资源局,镇江云祥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112执117号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镇江市金润大道1016号(312国道嶂山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戴非平,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周峻波、赵学刚,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丹徒分局干部。被执行人镇江云祥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谏壁镇月湖村二草圩。法定代表人纪爱祥,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镇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镇国土资监处徒〔2016〕4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镇江云祥电子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罚: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石城村后裴5组884平方米土地;二、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三、处以罚款人民币1768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起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11月22作出(2016)苏1112行审141号行政裁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2017年1月10日,本案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镇江云祥电子有限公司对生效法律文书的第一、二项义务仍未予履行,本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被执行人退还非法占用的位于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石城村后裴5组884平方米土地、没收在上述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所需费用进行评估,但申请人未缴纳相关费用,致使鉴定工作无法开展,本案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梁国荣审判员  王祺斌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鸿业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第八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