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3民初17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罗某与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03民初1756号原告:罗某,女,1984年10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中专文化,销售员,家住上饶市广丰区,现租住上饶市广丰区,被告:官某,男,1982年8月26日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初中文化,油漆装修工,家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原告罗某与被告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某、被告官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罗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依法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官雨涵(10岁)由原告抚养,儿子官兴锐(8岁)由被告抚养。事实与理由: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7年4月11日双方在广丰区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女儿官雨涵,××××年××月××日生育儿子官兴锐。在共同生活期间,原告逐渐发现被告竟是一个好吃懒做、不思上进、缺乏家庭责任心的人,整天无所事事,完全不管家庭生活开支,原告母子三人的生活一直是靠被告父母的帮衬过日。大约2012年左右被告父母要求原、被告分家另过,失去了被告父母的经济帮助,以及随着两个孩子陆续入学导致家庭开支的增加,原、被告的家庭生活陷入了困境。为此,原告多次劝说被告出去找点事做赚钱养家,但被告不仅不听,反而认为原告啰嗦管得太宽,很是不耐烦,双方开始争吵不断,家无宁日,发展到后来,只要原告一提赚钱养家的话题,被告就立马火冒三丈,原告忍无可忍就离家出走,正式与被告分居。原告罗某向本院提供了其身份证复印件及结婚证复印件,证明其自己的身份及与被告官某的夫妻关系。被告官某庭审中辩称,原告诉状所陈述的均为一面之词,其并不赞同。从2005年别人介绍认识,到相恋,到生子,生活一直很美满直到2009年和父母分家生活后,就开始断断续续争吵;2010年下半年罗某向其堂妹转来化妆品店开始后,经常不着家,不管家里事。2012年5月开始她与多名男子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是为了家庭、小孩我忍了,在她租住在外我也会去看望她,在她生病住院时我也照顾她。故为了小孩,我不同意离婚。被告官某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6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即同居生活,2007年4月11日双方在广丰区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官雨涵,××××年××月××日生育一子官兴锐。2012年左右被告父母要求原、被告分家另过,原、被告子女仍吃住在爷爷奶奶家。原、被告也会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8月,原告罗某一人租住在广丰区××××街农行对面,原、被告开始分居,但在原告生病住院时被告官某在医院陪护,有空时也会去原告租住地看望原告罗某。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并同居,××××年到婚姻登记部门登记结婚,说明两人之间的感情基础尚好。婚后生育一子一女,说明婚后感情尚好。维护一个家庭的稳定和幸福是夫妻双方的责任,双方共同谋划并努力才能让生活过得红火。被告官某从事的油漆装修,如果有生意是完全可以让家庭生活过得更好,但夫妻两人需要共同努力而不是互相埋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是每个家庭都会出现的情况,原、被告应该充分认识到这一点,心平气和的解决存在的问题,双方各自改正各自存在的不足,夫妻才能更加恩爱,家庭才会更加幸福。被告官某也表达了不计前嫌,愿意原谅原告的过失,由此可以看出原、被告通过沟通是完全可以和好如初。且原、被告两人的孩子现尚年幼,需要原、被告的共同呵护才能健康成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虽提出原告与其他男人有不正当的关系,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原告罗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罗某提出的离婚诉请不能得到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罗某与被告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交纳上诉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