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2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杨某一审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黔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黔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陈某某,杨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2执808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被执行人:杨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在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后,被执行人陈某某、杨某与申请人吴某某于2017年6月2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和解协议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杨某偿还吴某某借款本息共计8万元,吴某某自愿放弃其余权利,被执行人杨某2017年6月5日前偿还申请人1万元,并从2017年6月开始每月偿还申请人2000元,直至借款本息偿还完毕为止;二、案件受理费525元、申请执行费650元由被执行人杨某自愿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2016)黔0522执808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石承琴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