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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孟某某与李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李彦民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199号原告:孟某某,男,201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法定代理人:孟令利(孟某某之父),男,1988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永锋,河南紫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彦民,男,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原告孟某某与被告李彦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原告孟某某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计138元,由原告孟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吴云锋人民陪审员  乔改云人民陪审员  鲁桂月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小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