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1481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良申请执行兴城市红崖子镇团山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良,兴城市红崖子镇团山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1481执435号申请人:高良,男,1963年5月1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兴城市红崖子镇。。07,满族,农民,主兴城市被执行人:兴城市红崖子镇团山子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城市红崖子镇。负责人:杨洋,村委会主任。申请人高良申请执行兴城市红崖子镇团山子村民委员会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17日作出(2017)辽14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高良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2017年6月13日,被执行人兴城市红崖子镇团山子村民委员会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辽14民终2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国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冰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