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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执字第33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腾冲茂润园林园艺绿化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腾冲茂润园林园艺绿化有限公司,腾冲兴润绿化管养有限公司,郭润位,杨兴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昆执字第33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云南宏浩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五华区青年路389号志远大厦2层A2、I、J座。法定代表人叶枝芹。被执行人腾冲茂润园林园艺绿化有限公司。住所:腾冲县腾越镇秀峰社区正义小区45号(来凤坊35号租房)。法定代表人郭润位。被执行人腾冲兴润绿化管养有限公司。住所:腾冲县中和镇新街村小新寨社大衡山。法定代表人杨兴艳。被执行人郭润位,男,汉族。被执行人杨兴艳,女,汉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作出的(2014)昆民四初字第526号民事判决书,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执字第33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西昆审判员  张兆龙陪审员  朱跃红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夏春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