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2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范进德诉范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进德,范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278号之二原告:范进德,男,1969年4月17日生,住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冬青,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震,男,1987年10月24日生,住汝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平,湖南扬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进德与被告范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进德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进德撤回起诉。本案原告范进德预交案件受理费5800元、保全费2020元,合计7820元,因原告范进德变更减少诉讼请求标的,应减半收取受理费1150元、保全费510元,合计1660元,由原告范进德承担,余款6160元退回原告范进德。审 判 长 郭垂峰人民陪审员 何俭松人民陪审员 李柏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叶 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