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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4民初40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波罗和硕村小湾子10组与滕某1、滕某2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波罗和硕村小湾子10组,滕某1,滕某2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4民初4001号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波罗和硕村小湾子10组,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波罗和硕村。代表人:姜某,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某,赤峰市松山区向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滕某1,男,1963年9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滕某2,男,1964年3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内蒙古三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波罗和硕村小湾子10组与被告滕某1、滕某2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赤峰市松山��哈拉道口镇波罗和硕村小湾子10组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赤峰市松山区哈拉道口镇波罗和硕村小湾子10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学刚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颖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