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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0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毕小省、杨涵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毕小省,杨涵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09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住所地:商丘市。负责人闫伟,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夏宗强,该行员工。被告毕小省,男,1981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杨涵俊,女,1982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与被告毕小省、杨涵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分行立案时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在本院催交期限内仍未预交一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贾立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记员  邵悦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