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2行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李良晨行政其他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良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02行初465号起诉人李良晨,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静安区。本院收到起诉人李良晨的起诉状,请求判令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静安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作出信访复查意见;判令静安区政府行政不作为行为向起诉人道歉,并且承诺今后认真履行职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端正态度。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诉求实质涉及的是信访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李良晨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文蔚代理审判员 吴海量人民陪审员 XX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谈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受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来自: